根據建、構筑物的規模、使用性質及日常管理及維護難易程度等因素確定,并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應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設置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但未設置消防控制室的場所宜選擇集中控制型系統。其他場所可選擇非集中控制型系統。該規范的主編專家從以下幾方面進行了解析:
(1)本條旨在將集中控制型系統的設置比例由該標準出臺前的20%提高到80%,以實現對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集中控制。
(2)設置集中控制型系統的項目中,各子項內人員的危險性相同,即便是獨立于主體建筑物、防火等級低于主體建筑物的單體,其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也應納入集中控制型系統。
(3)集中控制型系統中,可選擇燈具自帶蓄電池或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同一項目中,集中控制型和非集中控制型不可混用。
(4)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控制器可通過有線或無線方式實現對燈具的控制。
蓄電池電源供電時的持續工作時間
經過比對規范發現,GB51309-2018第3.2.4條中第1~3款與GB50016-2014(2018版)10.1.5條第1~3款規定一致;但需要注意GB51309-2018第3.2.4條中第5款,本條第1~4款規定的場所,當按照本標準第3.6.6條的規定設計時,持續工作時間應分別增加設計文件規定的燈具持續應急點亮時間(僅針對集中控制型系統,且額外增加的時間不應超過0.5h)。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的配電設計
(1)GB51309-2018第3.3.1條指出,系統配電應根據系統的類型、燈具的設置部位、燈具的供電方式進行設計。燈具的電源應由主電源和蓄電池電源組成,且蓄電池電源的供電方式分為集中電源供電方式和燈具自帶蓄電池供電方式。明確蓄電池為最可靠的就地電源。
(2)依據GB51309-2018第3.3.7、3.3.8條,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或者集中電源應由消防電源供電,非集中控制型系統中,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應由正常照明配電箱供電。當采用消防電源供電時,應執行GB50016-2014(2018版)第10.1.1~3條、10.1.4條、10.1.8條。
(3)應急照明配電箱或集中電源的輸入及輸出回路中不應裝設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輸出回路嚴禁接入系統以外的開關裝置、插座及其他負載(GB51309-2018第3.3.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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