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散指示標志
(一)疏散指示標志的設置要求與功能指標
1、疏散指示標志設置要求
(1)公共建筑、高層廠房(倉庫)及甲、乙、丙類廠房應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員密集場所的疏散門的正上方設置燈光疏散指示標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①安全出口和疏散門的正上方應采用“安全出口”作為指示標志;
②沿疏散走道設置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應設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轉角處距地面高度l.0m以下的墻面上,且燈光疏散指示標志距離不應大于20m;對于袋形走道,不應大于l0m;在走道轉角區,不應大于1.0m。
(2)下列建筑或場所應在其內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線的地面上增設能保持視覺連續的燈光疏散指示標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標志:
總建筑面積超過8000㎡的展覽建筑;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0㎡的地上商店;
總建筑面積超過5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
座位數超過l500個的電影院、劇院,座位數超過3000個的體育館、會堂或禮堂。
(3)人防工程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商業營業廳疏散走道和其他主要疏散路線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墻面應設燈光疏散指示標志。
(4)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應設在與疏散途徑有關的醒目的位置,標志的正面或其臨近不得有妨礙公共視讀的障礙物。
(5)需要外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在日常情況下其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不應小于5Ix,最低照度和平均照度之比(照度均勻度)不應小于0.7。當發生火災,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由應急照明燈具照明,標志表面的最低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勻度仍應滿足上述要求。
(6)具有內部照明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當標志表面外部照明的照度小于5Ix時,應能在5s內自動啟動內部照明燈具進行照明。當發生火災,內部照明燈具的正常照明電源中斷的情況下,應在5s內自動切換成應急照明電源。無論在哪種電源供電進行內部照明的情況下,標志表面的平均亮度宜為17cd/㎡~34cd/㎡,但任何小區域內的最大亮度不應大于80cd/㎡,最小亮度不應小于15cd/㎡,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大于5:1。
(7)用自發光材料制成的消防疏散指示標志牌,其表面任一發光面積的亮度不應小于0.51cd/㎡。文字輔助標志牌表面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3:2,圖形標志的最大亮度和最小亮度之比不應超過5:2。
(8)給消防疏散指示標志提供應急照明的電源,其連續供電時間應滿足所處環境的相應標準或規范要求,但不應小于20min;建筑高度超過100m的建筑和人防工程,其連續供電時間不能小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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